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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照建设部(建办市〔2006〕82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协〔2006〕30号)关于《建设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汽车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用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企业,应当受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和管理。
第四条    外地进沪从事以上租赁业务的企业应持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证书,并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    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
第六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3、 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10台,或总功率不少于500千瓦。
4、  具有满足租赁及其服务要求的工程机械维修保养、存放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m2;
5、  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机械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
6、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7、  其他满足建筑机械施工机械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行业确认申请表(见《实施细则》附件一);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申请日之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 技术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不少于8人);
6、 一年内主要机械检测报告,按机械总数10%份数提供复印件;
7、 能反映土地房屋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注:以上提供之复印件均请加盖公章。
 
第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续延手续。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安全可靠、外观整洁的施工机械。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已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及时维修、定期检查。从事机械的操作人员、指挥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出租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出租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不出租与租赁合同不相符的施工机械。
第十二条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租赁方评价: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 用于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3、 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
4、 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5、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6、 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
(二) 使用方评价:
1、 租赁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2、 合同履行情况调查;
3、 与租赁方安全管理配合情况调查。
(三) 社会评价:
考核租赁双方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扰民等措施情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租赁单位
1、 出租不合格的、已报废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
2、 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而被投诉的;
3、 出租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
4、 降低出租施工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
5、 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
6、 违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 使用单位
1、 擅自使用已淘汰的或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以及不合格的施工机械,且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 擅自使用未经行业确认的租赁企业(单位)施工机械设备扰乱租赁市场的;
3、 未履行合同,恶意拖欠租赁费的;
4、 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价格、租赁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订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