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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杭州市建筑施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建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缩小突发事故危害范围,减轻社会影响。
  (二)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三)因地制宜,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相关部门的信息、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人防办、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卫生局、气象局、城管办、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局、城投集团和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和指挥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政策,完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研究决定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区、县(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完成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应急工作机构。
  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为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承担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建委:贯彻落实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事项;建立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应急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做好对市民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为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提供应急平台,负责大规模疏散人员的相关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协助处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建筑施工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做好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引发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引发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城管办: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市政、市容、环卫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泄漏,及时冷却易燃、易爆品及其容器,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泄漏物质的洗消工作,提供事故现场临时应急用水。
  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
  市城投集团:负责做好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与队伍的保障。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铁路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杭政函〔2006〕6号文件的规定,协助做好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相关保障工作。
  (二)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聘请建筑施工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派,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四)应急联动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如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四、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和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1.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监控工作。
  2.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监测、预防、处理等工作。
  3.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预防工作。
  1.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防工作。
  开展建筑施工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建筑施工易发事故的种类及分布情况;
  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市级各类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各类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三)预警及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
  即将发生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时,应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的效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四)预警支持系统。
  1.市建委负责建设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建筑施工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个等级。
  Ⅳ级响应: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市各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相关预案。
  Ⅲ级响应: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各相关部门分别启动相应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
  1.基本应急。
  (1)先期处置。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各级组织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伤亡;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建筑施工应急主管部门和事故调查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迅速控制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维护事故现场正常秩序;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组织专家咨询。
  对一般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较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报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视情实行现场管制,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活动;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指令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加强保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用急需的物资和设备;组织开展人员、物资运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提高应急等级。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当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事态扩大或原定响应等级偏低、响应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应立即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请上级部门支援,以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危害。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报告方式与内容。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自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邮件等形式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企业概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事故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事故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互联网邮件或书面形式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过程分析、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四)指挥和协调。
  参与事故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能力控制范围,应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发生涉外、涉台、涉港澳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1)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
  (2)新闻发言人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再发布具体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对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发布信息;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造成的影响。
  (3)对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特点,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按照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受灾群众宣传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确定相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
  (七)终止响应。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筑施工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二)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通信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四)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时、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九、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队伍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十、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